
发布时间:2020-03-16 返回
案情一:2013年2月,原告刘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12月,原告在外面散步时,意外摔伤且伤势严重,在某医院(非二级及以上,非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原告刘某出院后,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
案件分析:原告刘某在保险期间内摔伤住院,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摔伤后就近送医,属于紧急情况,符合《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律规定:《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太平洋寿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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