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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阜新县支公司开展《保险法司法解释》学习

发布时间:2018-08-30    返回

近日,最高院正式发布了《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并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专门针对财产保险制定,共二十一条,其中涉及责任保险、保险代位求偿的各多达七条。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财产保险业核保、理赔操作及诉讼规则产生重大影响。阜新县支公司利用晨会时间开展宣导学习活动。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做了六个方面的重点解读。一、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人无需再次提示说明,明确了保险人仅需在投保时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期限内标的转让的,保险人无需向受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二、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行使代为求偿权,明确了保险人可以将投保人作为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扩大了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范围;三、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处理,明确了再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将不能向第三者追偿;四、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及直接赔付三者情形,明确了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认定。房款了第三者直接起诉保险人的条件,应引起保险人的高度重视;六、责任险中保险人的“双重赔付”风险。规定了保险人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尚未向第三者赔偿前,保险人即向白保险人赔偿的,保险人存在需要向第三者二次配符的风险。

通过本次大家都有所收获,我们更加明确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对于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有了更明确的目标和信心。(撰写人:谢乐)

 

阜新产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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