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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财险理赔人员勤走访 识破假证明成功减损3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17-09-12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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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保险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二、涉案地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新立屯出险

三、涉案金额:伤者家属诉讼法院索赔61.40万元

四、案件简介

2016年10月18日15时08分,我司客服热线接到报案称,王某某驾驶标的车牌为辽JF4440, 标的车型为解放CA5160CLXYP62K1L4A2E仓栅式运输汽车于2016年10月18日15时08分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新立屯镇刮电动车,查勘员金龙接到报案后,立即与报案人王某某取得联系,经过现场查勘,标的车在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新立屯镇由南向东右转弯时因瞭望不周撞到骑电动车的刘某某,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伤者家属诉讼法院索赔61.40万元。经我司多方查证,死者家属提供工作及居住证明为虚假证明,在我司有力查证的结果下,死者家属与我司签署调解协议书,共计赔偿30万元,降赔31.40万元。

(一)案情初勘:

理赔查勘员金龙接案后,立即与报案人王某某取得联系,理赔专员金龙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二)案情调查:

1、三者(死者)刘某某,女,55岁,农业户口,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者家属称刘某某生前在黑龙江省庆安县打工,有暂住证明,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性质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我司正在调查取证中。

2、事故发生后我司隗宏升经理与人伤岗陈宇于2016年12月16日到死者刘某某户口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新立屯走访调查,死者家属拒绝见面,称其不在家。经走访周边邻居,了解死者刘某某为农业户口,生前在家务农。

3、2016年12月20日,我司隗宏升经理与人伤岗陈宇再次到死者家走访,死者儿子称其父母在事故发生前均在黑龙江省庆安县一亲戚家开的汽车美容中心打工,居住于附近社区。隗宏升经理详细询问了其父母在黑龙江省打工的时间,出事前什么时间回到家中,回来时父母乘坐的交通工具等一些问题,对其所述情况,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

2016年12月21日死者家属向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我司按照城镇户口进行赔偿,并向法院提供了由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公安局签发的刘某某本人的暂住证,庆安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及庆安县庆元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刘某某工作证明,死亡家属向我司索赔金额65万元。

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于12月2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供了由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公安局签发的刘某某本人的暂住证,庆安县公安局众兴派出所及庆安县庆元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的某某工作证明。庭审中法院采纳并认同了刘某某家属所提供的证明,证明死者刘某某生前在黑龙江省庆安县工作和居住。

 4由于我司通过前期的走访和了解对刘某某在庆安县打工和居住情况是否真实产生了很大质疑。但限于我司无调查取证执法权,不能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我司与所在地管辖机关联系请求协助我司调查取证。管辖机关派出两名民警协同我司隗宏升经理驱车往返2000余公里到达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调查取证。对玖鸿汽车美容中心、庆安县庆元社区居民委员会、庆安众兴派出所三个单位走访调查,当事人向法庭提供证明的三份证明均为虚假证明,并且相关单位开具了真实证明,证明刘某某从无在黑龙江省庆安县居住和工作的经历。经过四天的努力,终于查清案件的实际情况。

 5、2017年1月4日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726刑初228号判决书,判决我司按城市户口赔偿刘玉荣家属61.40万元。1月5日,理赔经理隗宏升和人伤岗陈宇第三次到死者家中进行走访,告知家属我司已到死者工作和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取证结果,死者家属的行为已涉及到保险诈骗犯罪,如若再继续坚持按城市户口索赔,我司依据一审判决即可向家属支付61.40万元的赔款,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我司理赔经理隗宏升和陈宇一个小时的耐心劝导死者家属,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家属告知我司给予其考虑时间。

6、2017年1月19日刘某某家属通过再三考虑,最终同意与我司调解,同意我司一次性赔付刘某某赔偿金30万元并承诺放弃对黑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726刑初22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权利,不在就该判决申请执行,已签署调解协议书。此案最终为我司成功减损31.40万元。

该案件死者户口性质是本案的关键,因为查勘专员和理赔主管的高度责任心,

对死者家属提供的居住和工作证明反复核实,及对案件证据材料审查的敏锐性,

最终本案成功降赔,通过大家的一起努力,为公司降赔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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