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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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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4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保险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调动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积极性,有效打击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来访等方式,对辽宁省内(不含大连)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依法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保险销售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是指以下情形:

(一)保险从业人员(含离职)以伪造、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向社会公众出具假保单、虚假理财协议、自购或作废收据代替发票、手写欠条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的;

(二)保险从业人员(含离职)未依法经批准兼职或参与销售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的或未依照法定程序批准,未以保险公司名义虚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允诺高额收益,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的;

(三)业外机构及人员利用与保险机构合作的事实,虚构、夸大或歪曲保险保障责任,误导社会公众信任度和安全性判断,销售经查证属实涉嫌非法集资产品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辽宁省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工作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统一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甄别及奖励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保险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电话举报:024-22562503

信件举报: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凤凰国际商务大厦A座18层,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来访举报: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1号凤凰国际商务大厦A座18层,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

电子邮件举报:xiehuishouxianbu@126.com

第七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匿名举报人有领取举报奖励意愿的,请保存好能够证明举报者身份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奖励,但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处属实并依法处理结案后,有证据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举报奖励总金额不超过单个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其他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同时举报同一案件并获得奖励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举报线索查证结果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认定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由司法机关认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由司法机关认定涉案金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但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够立案标准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二、三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日常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组织公司进行排查核实。

如排查核实结果未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说明情况。如排查核实结果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将提交工作委员会审议。

经工作委员会审议,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将移送公安部门进行查处;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第二、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将直接对举报人奖励进行评定,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 经公安部门确认后不属于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或线索且不予立案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说明情况;经公安部门核实评定后情况属实但不予立案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提交辽宁省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定是否符合本办法中第十二条第二款之情形,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根据举报奖励程序予以奖励;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由日常工作办公室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经公安部门核实评定后立案并查处,且司法机关对举报的案件性质和金额进行司法认定后,由辽宁省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工作委员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条件审核和级别评定,案件涉及的公司在评定后30个工作日内筹集奖励资金。

经司法机关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的,不予奖励,由日常工作办公室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通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申请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经审核符合举报奖励领取条件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书面及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案件涉及的保险公司省级公司负责筹措,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案件涉及多家保险公司的,由每家公司经司法认定的涉案金额在总涉案金额中的比例承担相应奖励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二十条 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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